曲靖师范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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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曲靖师范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1年4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师范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经2021年4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引导学生成长成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6〕41号令)、《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云教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通过资助缓解学生学习生活困难,增强学生社会服务意识和感恩意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中国籍)学生,评审当年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级,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教授委员会代表、纪检代表、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持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等国家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失去双亲或者自身带有残疾的学生。

(三)革命烈士子女、社会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四)双亲有严重残疾或双亲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而致贫的学生。

(五)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经核实,实际生活费用明显较高,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及时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照认定条件,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困难等级。

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交低保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复印件(须查验原件),孤儿需提交孤儿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残疾需提交残疾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交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复印件(须查验原件),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名单汇总复核,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认定过程中应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的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在公众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能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公示受助学生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各学院每学年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不低于一次资格复查,适时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十条 助学金分为政府助学金(包括国家、省、市等资助)、社会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一、政府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按上级下发文件执行。

(三)评审时间:按上级下发文件执行。

二、社会助学金

(一)社会助学金:指国家机关(财政专项资金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的助学金。

(二)社会助学金的资助范围、等级、名额、金额、评审条件和程序、资助形式由学校与资助方协商确定。

(三)校内各部门、学院吸纳社会资源设立的助学金,应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所设助学金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及学生个人权益。

三、学校助学金

(一)补助对象:本人或家庭因重大自然灾难、身患重疾、重大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学习困难的学生。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学年 2000--5000 元。

(三)补助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申报、审批、补助。

学校助学金按每生每年20元实行年度一次预算,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学生向学院提出资助申请,学院评审后向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报批。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意识。模范履行公民义务,诚实守信,服务社会。

(四)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上进。按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未出现学业预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各类助学金,已获助学金由学校追回,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在校期间获得各类资助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助学金申请当年受学校警告(含)处分以上的。

(三)学习上主观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下滑,达不到绩点要求的。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批。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通过后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全校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发放。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所获助学金经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后转财务管理部门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要按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及时足额发放,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助学金,充分发挥助学金的育人功能。

第十六条  助学金评审工作纳入学校学生工作考核,对违反工作程序和资助条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曲师校字〔2018〕1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