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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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曲靖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1年4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经2021年4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6〕41号令)、《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教贷〔2017〕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对象为在校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在籍在校(中国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践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尊敬师长,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教学纪律,无旷课记录。
  (三)热爱学校,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参评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团结同学,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学术文化、体育艺术活动,身心健康发展。
  (五)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处分的。
  (三)参评学年有不合格课程或者补考科目的(含选修课程)。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参评学年恶意拖欠学费情形的。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奖项的设定。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要事项。
  (四)审定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审核、备案和报批等日常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提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修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提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要事项。
  (四)提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七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是本学院学生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教授委员会代表、纪检代表、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奖励标准和评审条件


   第八条  奖学金分为政府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三类。
  (一)政府奖学金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社会奖学金是指由国家机关(财政专项资金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激励我校优秀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的奖学金。
  (三)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包括校级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两种。校级奖学金包括十佳大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在学校指导下由各学院自主设立。
  第九条  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标准和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奖励我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按照评选当年国家、云南省奖励标准执行。
  (三)评审条件:
   1.符合申请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2.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上一学年应修学分。
   3.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或班级前10%;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方可申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按照评选当年国家、云南省奖励标准执行。
  (三)评审条件:

   1.符合申请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2.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上一学年应修学分。
   3.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学专业或班级前30%。
   政府奖学金根据国家安排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当年每生只能申请、参评其中一种奖学金。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社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标准和评审条件
  (一)社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标准、评审条件、程序、时间等由学校与捐资方协商设定。
  (二)校内各部门、学院吸纳社会资源设立的奖学金,应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所设奖学金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及学生个人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奖励对象、标准和评审条件
   一、校级奖学金
  (一)十佳大学生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在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孝老爱亲、全面发展、多才多艺八个类别中至少一个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2.评审条件及标准:符合申请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获得“曲靖师范学院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奖励3000元,颁发“曲靖师范学院十佳大学生荣誉证书”。
   3.评审时间:每年4—5月份。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综合测评成绩突出的学生。
   2.评审条件及标准: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分别设置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学年;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500元/人·学年;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学年,名额由学校当年核算后公布。获奖学生颁发“曲靖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证书”。
   3.评审时间:四年级学生评审时间为每年4—5月份,评审依据为上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其他年级评审时间为每年9—10月,评审依据为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二、学院奖学金
  (一)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各学院自主设置、评选,主要用于奖励在学术科研、学科专业、职业能力、文体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获奖学生数不得高于学院总人数的10%。
  (二)学院奖学金的设定要有利于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引导学院良好院风、学风的形成,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学院在学校意见指导下制定《XXX学院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执行。
  (四)学院奖学金由学院自主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字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五)评审时间:每年10月份。
   三、费用保障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依据学校当年下拨的资助经费,制定奖学金发放计划,核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比例,按照  测算学院奖学金(X:学院奖学金;Z:学校当年下拨的学校奖学金总金额;Y:校级奖学金;N:当年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总人数;n:当年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总人数)。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根据条件向所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报学生作资格认定,开展班级评审,班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对本学院申报学生进行评定、审核,审核通过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全校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名单提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名单送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审批后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所获奖学金经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后送交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的银行账户。学校向各级、各类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省政府或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各项评审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利用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时机及时对学生进行励志、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奖学金,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学校财务、纪检、审计部门,加强对各项奖学金工作的评审和经费使用的监管。
   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在校期间不得再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
   第十九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受理学生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曲师校字〔2018〕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