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
校属各单位:
《曲靖师范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1年4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师范学院勤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
(经2021年4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6〕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针对因特殊原因导致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实行三级管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费减免工作,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审定管理全校的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学费减免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学费减免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中国籍)学生中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
第二章 减免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烈士子女;
2.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
3.社会优抚家庭子女;
4.学生本人肢体三级以上残疾学生;
5.父母双亡,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孤儿;
6.学生家庭当年遭受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部学费的学生。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申请学费减免学年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
2.上学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或申请学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申请学费减免后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撤销学费减免资格。
第三章 减免原则
第七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和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孤儿实行全额减免,即以学费的实际金额为标准学费减免。
第八条 社会优抚家庭子女、学生本人肢体三级以上残疾学生、当年受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部学费的学生,以学费的50%给予减免。
第四章 申请时间、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九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受理一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填写《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交所在学院审核。各学院审核后,确定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本学院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审各学院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曲师校字〔2018〕2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