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

  •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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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将开展2019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2020年应届毕业就业学生正常申报,2017-2019年毕业就业学生及2010-2016年毕业就业学生可补报。

二、申请条件

   (一)2020年应届毕业就业学生、2017-2019年毕业就业学生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附件1);

2.就业时间:毕业当年或毕业后3年内就业;

3.就业范围: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的基层单位(详见附件1),特别注意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范围之内,可在《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学校事业统计报表》(附件3)最后一栏“属地类型”中查看。

(二)2010年至2016年毕业的学生

1.文件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0】239号)(附件2);

2.就业时间:毕业当年须就业(如2016年7月毕业,2017年1月就业则不符合政策);

3.就业范围: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的基层单位,特别注意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范围之内,可在《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学校事业统计报表》(附件3)最后一栏“属地类型”中查看。

三、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4)纸质原件一份(双面打印在同一页A4纸上)

2.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附件5)纸质原件一份;

3.毕业学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须各学院审核,《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4)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各学院于2021年3月17前向学生处上报以下材料:审核通过的学生提交的所有材料,及《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附件6)纸质和电子材料各一份;

纸质材料(附件4、5、6及就业协议或合同)、电子材料(附件6)上报学生处106办公室张天曦,联系电话:8998686。

学生处

2020年1月4日

附件:

   1. 《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

2.《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0】239号)

3. 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学校事业统计报表

4.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5. 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6. 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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