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水电设施,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由学校统一管理。学生每人每月定额供应3方水5度电,超出定额标准的部分当月按市场价格以宿舍为单位到楼幢值班室交纳水电费。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采取定时供电制度,楼管员要按照作息时间送电、停电。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楼内的公共水电设施,由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登记报修,严禁学生私自开、关闸阀,严禁破坏楼内的水电设施。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照明用电设施由宿舍成员负责,发现故障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严禁私拉乱接,严禁私设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遵守用电管理制度,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除学校配置之外的用电设施(热得快、电炉子、电褥子、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电饭煲、电磁炉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没收违章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处予50-100元的罚款,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及一切损失由使用者负责,并处于1-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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