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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打击防范传销警示提示—致大学生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13-07-10浏览次数: 来源:
 

2013打击防范传销警示提示(二)

 

打击传销  净化校园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致大学生的一封公开信

 

同学们:

你们好!

在你们享受诗情画意的校园生活和完备的教育资源的同时,你们可曾想到过会有一种潜在的危险在你们的周围游荡?那就是传销。不错,青春勃发的你们有着无数创业的梦想,但传销永远不应列入你们的备选项,因为传销是一个布满鲜花的陷阱。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的通知》精神,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为此,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广大学生恳切呼吁:远离传销,拒绝传销!

2005年,国家颁布并实施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属拉人头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属团队计酬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属收取入门费传销。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传销组织,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工作和教学秩序;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009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目前情况看,在校大学生成为传销组织猎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此提醒大家:

    一、不要轻信。传销组织打着直销连锁经营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等幌子,以招工招聘作掩护,以高额回报好工作等为诱饵,以中央支持以政府为背景的项目等为借口的多是传销活动。

    二、警惕网络传销。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以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网络经营投资基金网赚等为名,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人与人之间不直接接触,更具有欺骗性。

    三、“被集中”之后应尽早想办法逃离。当你们失去自由和身份证、手机、现金等财物后,请以联系亲友加入组织等理由尽快离开窝点并报警,寻求帮助。

    四、认真学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不要落入传销陷阱,害人害己。请珍惜你们的花样年华,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真正对社会有用的人!衷心祝愿所有的莘莘学子能够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