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引导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资助。
第三条 学校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通过资助工作缓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增强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和感恩意识,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 认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组织: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实行校、院、班三级认定。
第七条 认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持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失去双亲或者自身带有残疾而致贫的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学生;
(三)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而致贫的学生;
(四)双亲有严重残疾或单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因自然原因、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二)在校外长期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通宵上网的;
(三)实际生活费用明显较高,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照认定条件对申请学生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其困难与否及困难程度;
三、各学院对各班评议小组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生处对全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复核、审定。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学校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着优先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资助主要方式有:国家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国家奖励性资助)、社会助学金和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一、国家助学金
(一) 资助对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按上级下发文件执行。
(三)评审时间:按上级下发文件执行。
二、社会助学金
(一)社会助学金:指国家机关(财政专项资金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资助我校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依照资助者的意愿设立的助学金。
(二)社会助学金的资助范围、等级、名额、金额、评审条件和程序、资助形式由学校与资助方协商确定。
(三)各学院吸纳设立的社会助学金,应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方案及时报学生处备案,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及个人权益。
三、特殊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家庭或本人因重大灾难、变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学习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次2000--5000元。
(三)补助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申报、审批、补助。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十二条 各类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祖国,爱学习,爱劳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意识。模范履行公民义务,诚实守信,服务社会。首次申请助学金或获得助学金(包括奖励性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除外)学生需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完成一定数量的校内社会服务工作(身体健康状况不允许者除外)。无特殊情况拒绝参加者,取消其已获助学金及本年度受助资格。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按照学籍管理细则未出现学业成绩预警。
第十三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家庭遇到意外事故,失去主要劳动力,造成学生本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因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不可抗拒力量造成学生本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孤残学生患病需要长期治疗或患重大疾病而导致学生本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各类助学金,已获得的助学金由学校追回: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助学金申请年受学校警告(含)处分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四、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获助学金后,大肆挥霍、奢侈消费的;
六、在校学习期间校外租房住宿的;
七、学习上主观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下滑,达不到绩点要求的。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曲靖师范学院助学金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资格认定,对相关证明材料作认定,并签署意见;
三、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学院申请学生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组长签字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全校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送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审批后发放助学金;
六、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按每生每年20元实行年度一次预算,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直接向本学院提出资助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审核,审核通过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除追缴已发助学金外,将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在校期间获得各类奖助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中共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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