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文件
曲师学生〔2015〕9号
关于印发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学院、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4月9日研究通过,现将《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曲靖师范学院
2015年4月14日
附件: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安全、文明、温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宿舍的科学、规范、文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曲靖师范学院学籍的学生及经学校批准来校学习、培训的学员,所指学生宿舍是指学校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学生宿舍由各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保卫处、基建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共同配合,实施综合管理。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实施服务与管理,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责事项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宿舍分配、调整,由学生处根据当年房源情况按照“学院、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未经学生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整学生宿舍及床位;个别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宿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由学生处审批并统筹安排。
第五条学生休学、退学、被学校开除学籍和毕业须退宿,退宿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复学、转学的学生须凭教务处下发的文件或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处按规定办理住宿、退宿手续。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的各类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宿舍,逾期学生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各种原因需退住宿费的学生,需办理完退宿手续后方可退费。
第六条所有全日制学生必须在校内住宿,严禁到校外住宿。如学生到校外住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期间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799号】文件要求配置设施设备,供应水电,并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和超额水电费。入住人员应节约水电,爱护宿舍设施,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第八条学校实行住宿人员实名登记制,各楼幢管理员负责本楼入住人员的登记注册及档案管理工作;住宿人员到指定的楼幢后应按要求填写住宿档案卡并附上照片,办理签订住宿协议等必要手续后入住学生宿舍。
第九条 入住程序
符合入住条件的学生、学员凭入学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到学生处提出申请→到计划财务处交纳住宿费→到各学院及相关部门报到并领取入住条→到指定楼栋签订入住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钥匙入住。
第十条 退宿程序
按规定须退宿的学生、学员凭申请或有关证明到宿舍值班室申请退宿→核查宿舍财产情况→结清水电费,赔偿损坏物件→清扫宿舍,退还钥匙,搬走个人物品离校。
第十一条 宿舍安全纳入学校总体安防体系,保卫处牵头实行校院二级责任制管理。每个宿舍选出一名舍长,负责本宿舍的各项工作,及时向本学院辅导员和楼幢管理员汇报相关事项,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不得瞒报和虚报。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楼实行门卫制度。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由被探访人员带领进入,离开时登记注销;大宗物品进、出宿舍须检查、登记;未经楼幢管理人员检查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公共物品搬离宿舍楼。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楼实行定时管理。住宿人员须遵守作息时间,由正门出入,不得攀爬阳台、翻越窗户;不准男女学生互相串门;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严禁校外住宿,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四条 注重宿舍用电、用火安全,严防触电、火灾等事故发生:
一、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灯、煤油灯等明火照明;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燃烧式蚊香。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设改造用电设施;严禁使用“三无”劣质产品;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除学校配置之外的用电设施(热得快、电炉、电褥子、电热杯、电熨斗、电饭煲、电磁炉等)。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带进宿舍内存放,禁止在宿舍内燃烧物品和燃放鞭炮。
四、严禁损坏安全、消防设施,或挪为它用;严禁在楼道和疏散通口堆放物品。
五、宿舍内发生电灯、线路等故障时,必须报维修人员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十五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排除安全隐患,严禁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一、各类票证、银行卡和贵重物品要及时入柜上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由于本人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二、离开宿舍(或放假)要锁门、关窗;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将钥匙借给他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
三、宿舍楼内禁止从事任何经商活动,对上门推销商品的人员应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楼幢值班人员和保卫处报告。
四、遵守作息制度,不喧哗起哄,不在宿舍楼内进行打球、踢球、跳舞或从事其它毁坏公物、危害他人安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五、严禁一切黄、赌、毒和邪教有关的活动。
六、发现形迹可疑者要及时向值班人员、本学院辅导员和保卫处报告;发生案件由保卫处牵头调查处理。
第四章 公物管理
第十六条 宿舍楼内公共财产管理,实行责任制。楼内公共场所由工作人员负责,宿舍内部公物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入住时应仔细检查室内所属家具、设施、设备的数量和完好程度,发现问题,在入住之日起三日内反映有效。学生退宿时,必须先经楼管员办理完财产验收手续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要妥善保管配发的宿舍钥匙,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发现钥匙丢失或门锁损坏,要及时到值班室登记,由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或更换。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和室内家俱设备等如有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维修员原则上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上门维修,维修工作由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并接受监督和情况反映。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内家俱设备等公共设施损坏,经维修人员确认属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若责任人无法落实,则由宿舍全体成员平均承担;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公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楼内的走廊、楼梯、门厅等公共场所卫生,由管理员和保洁员负责打扫并做好保洁工作;全体学生有保持清洁的义务,不得乱扔垃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由本室成员共同负责清扫和保持,及时清倒垃圾,保持宿舍通风、整洁。学生应保持个人卫生和床铺的整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三条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准随地泼水、从窗口向外倒水和向室外扔任何物品。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室内、走廊墙壁上钉钉子、乱拉铁丝、绳子、网线等;室内的家俱、床铺及个人用品,应按要求定位存放,摆放整齐,不得在阳台和窗沿上摆放物品。
第二十五条 不准在墙壁上乱刻乱划,损毁墙壁、地面,不得随意张贴弄脏墙壁、门窗。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宿舍、走道堆放杂物,抛洒垃圾,焚烧杂物,不得在宿舍、走道打球等。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内饲养、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宠物。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由学校统一管理。学生每人每月定额供应3方水5度电,超出定额标准的部分当月按市场价格以宿舍为单位到楼幢值班室交纳水电费。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水电设施,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条 宿舍内采取定时供电制度,管理员按照作息时间送电、停电。学生在使用完毕各种学校允许使用的电器设备后必须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楼内的公共水电设施,由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登记报修,严禁学生私自开、关公共闸阀,严禁破坏楼内的水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照明用电设施由宿舍成员负责,发现故障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严禁私拉乱接,严禁私设照明设施。
第七章 假期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便于教室、宿舍修缮和保证学生安全,假期期间学生须离校返家,经学校批准的双专业学习学生、相关培训班(集训班)学生和社会实践学生可延期,在学习完成后立即离校返家。
第三十四条离校学生个人贵重物品、现金等应妥善保管以免丢失;有特殊情况临时来校取物品的同学,要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在值班室登记,在管理员陪同进入宿舍取物,物品由楼管员登记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五条离校学生须高度重视人身、财产安全,详细填写“假期去向表”,离校时电话告知家长、班主任,到家后及时向班主任报平安。
第三十六条申请假期延期留学生在校活动的部门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附学生班级、学号、姓名)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处。申请假期延期留校学生须征得家长同意。留用学生的部门要与学生签订《安全纪律保证书》。
第三十七条延期留校学生的日常管理
一、留校学生的日常管理以“谁留人,谁负责”为原则,留用学生的部门和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留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要成立留校学生临时党团组织和指定临时学生干部,协助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实行住宿情况日报制。
二、为便于管理,留校学生原则上集中住宿,由楼房管理员统一安排住宿,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三、学生留校住宿期间要特别加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意识,贵重物品要妥善安放,自行负责保管;
四、留校学生管理纳入正常管理,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不晚归、不得夜不归宿、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严禁使用违规电器,按规定交纳水电费;
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得到校外参与存在安全隐患的任何活动。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寝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宿舍的文明卫生、遵纪守规等表现纳入学校对学院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十条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扰乱住宿管理秩序的,根据《曲靖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主送:各学院、各部门
中共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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